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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陆续公布的数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处罚、处理决定书显示,武汉天欣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达”)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流入了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豪森”)等95家医药器械公司。譬如,武汉渝之荣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之荣宇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对江苏豪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
目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已被勒令按规调整账务。江苏豪森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公司立即组织财务、法务等部门进行内部核查,未查到文中所述19份发票流入我公司,常年负责公司审计的机构也核实没有发现此类情况。公司也未收到税务稽查局发来的函件。”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同样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被提及,接受了武汉鑫保富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保富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过,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母公司华东医药(000963.SZ)董秘陈波告诉记者:“经公司财务部初步自查,未发现上述票据入账。”
牵涉95家药企
同济堂的年度报告自2017年首次出现“咨询服务费”项目,当年发生额为6440.25万元,2018年则升至6529.94万元。
“公司好像是做咨询的。虚开发票是犯法的,税务局正在稽查。”天欣达财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
成立于2016年的天欣达,注册资本为30万元,是一家工商登记为商务信息咨询的公司。不过,这家小微企业在2017年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与同济堂医药、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药企发生数额不小的“交易”。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天欣达对上述药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7份。其中,仅同济堂医药就接受了25份虚开发票。
同济堂医药是A股上市公司同济堂(600090.SH)旗下的医药流通企业,主营医药批发、零售配送、非药品销售等业务。
同济堂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25张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发票,而是增值税费用发票,合计金额为129万元。公司仅有部分商务服务对天欣达授权外包,因此需支付部分商务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同济堂的年度报告自2017年首次出现“咨询服务费”项目,当年发生额为6440.25万元,2018年则升至6529.94万元。与此同时,同济堂还在2017年年报中特别说明,“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8.24%,主要系本期加大销售网络的开发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及加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增加所致。”
记者多次致电致函同济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事实上,除天欣达外,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还检查出鑫保富公司、渝之荣宇公司、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洋公司”)、武汉钡之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钡之刚公司”)等10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或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累计约95家医药器械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涉金额逾百万。例如,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向下游企业虚开的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涉票面金额累计达1102.15万元,税额为33.06万元。
记者梳理上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上述虚开发票的主体大都为提供服务的代理、咨询、广告公司。
此外,上述虚开发票主体还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例如,南瑞洋公司的法定代表李秀英,同时在钡之刚公司、渝之荣宇公司、武汉谏羽之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担任高管。
目前,上述虚开发票的10家公司中,钡之刚公司、南瑞洋公司、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均已走逃失联。此外,公司的部分涉案银行账号为虚假账号。
法律风险高悬
医药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基本以费用类为主,虚列期间费用,其结果不仅是偷税,还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等业绩指标。
对于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又“跑路”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在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称:“本案因企业走逃、无账可查,无法判断纳税人是否结转成本或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暂不予处理。”同时列示了处理先例,“2017年12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对武汉鸿绍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12·01’专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虚开税款金额来量定。如果税款金额较大,涉事主体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只要虚开税款数额达到25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孙文武说道。
此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告诉记者,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要结合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需要区分接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要区分受票企业是否善意。此处“善意”的评价标准包括“受票企业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等情况。
据了解,一般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作抵扣进项税、偷逃企业所得税、套取现金;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能涉及偷逃企业所得税、套取现金。
事实上,虚开增值税发票若流入企业财务体系中,无疑将引发连锁反应。“医药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基本以费用类为主,虚列期间费用,其结果不仅是偷税,还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等业绩指标。”孙文武称。
因此,税务稽查部门也往往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线索,按图索骥,对涉事企业的财务管理环节进行交叉检查。
据刘天永介绍,税务稽查部门的交叉检查项包括:检查企业账簿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少申报销售收入;检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存在虚假列支的情况等。
“药品经销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核算药品进销存情况,因此,进销存电子数据也是检查重点。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药企仓库进行现场盘点。”刘天永说道。
财务核查挤水分
财政部出手的“穿透式”监管,打准了医药回扣的“七寸”,有助于挤出医药销售费用的“水分”。
实际上,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以来,发票管控成医药企业的一个“心病”。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两票制”下,相关政策及法规主要要求医药企业在票据管理中对单、票、货、账、款进行“五统一”管理,以此保障交易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和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但是,在“两票制”的执行层面,不少医药企业由于成本、观念和技术等原因无法适应,从而导致虚开发票风险。
“近年来,医药企业接受广告公司、咨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两票制’下,药企很难解决一些费用,比如原来以‘过票’产生的销售佣金就很难处理。”孙文武直言道。
刘天永进一步分析表示,药企接受服务、咨询、广告机构虚开发票这种现象,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服务、咨询、广告这些公司开出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部分违法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其次,这些广告、咨询、会展公司提供的都是应税服务,税务机关在核实是否真实提供服务时取证相对困难。而对于销售货物真实性的调查取证相对容易。最后,广告、咨询、会展这些服务本身与医药行业密切相关,是药企开展业务的需要,而虚增一些服务费用,通过普通发票“洗”出部分资金用于回馈医药代表、医疗机构人士,也是医药行业的“潜规则”。
为整肃医药企业的财务管理秩序,财政部于今年6月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费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以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等。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财政部出手的“穿透式”监管,打准了医药回扣的“七寸”,有助于挤出医药销售费用的“水分”。
陈波坦言,在内部财务控制规范方面,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财务报销制度,日常积极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并定期不定期地对营销部门的相关费用进行内部审计。今后还将通过建设发票智能采集与查验系统,以加强票据合规管理。
为整肃医药企业的财务管理秩序,财政部于今年6月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